按会计准则列支了营业外支出,为何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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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很多财务人员存在这样的疑问,对于预估赔偿款、预提维修费用等业务,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已列支了营业外支出,为何税局不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其实,这属于税会差异问题。接下来,笔者就结合3个实际案例为各位财务朋友们唠叨唠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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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预估赔偿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公司是2008年11月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精密仪器设备生产和销售业务,该公司2017年自行申报销售收入1.37亿元,缴纳增值税287.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83.4万元。该公司在2017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列支了预估赔偿款190万元,该笔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0月,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甲公司要求生产制造5台精密仪器设备,并不得晚于11月20日前交货,甲公司提前支付了部分货款90万元。合同签订以后,因A公司自身原因,没有如其交货。2017年12月1日,A公司因合同交付违约而被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给与经济赔偿。根据A公司的法律顾问判断,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由A公司进行赔偿。经咨询专业人士评估,赔偿金额很可能在18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且该区间各金额发生的可能性相同。因此,A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于12月31日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了预估赔偿款190万元。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预估赔偿款190

  贷:预计负债190

  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A公司一直未接到法院的判决,考虑到因诉讼需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无法准确的确定,而预估的赔偿款190万元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估的,具有合理性。因此,A公司对营业外支出科目中预估的赔偿款190万元未做纳税调整处理。那么,A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虽然A公司经咨询专业人士确认很可能会发生赔偿,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理预估了赔偿金额,但因法院未最终判决,赔偿款未实际支付,因此预估的赔偿款19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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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预提产品修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2017年自行申报销售收入1.53亿元,缴纳增值税178.2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77.6万元。该公司在2017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共计列支153万元,其中“营业外支出——预提产品修理费用”90万元,该笔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从2017年1月起,该公司为售出一款新型产品提供“三包”服务,规定产品出售后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负责退换或者免费提供修理。因考虑到该款新型产品可能会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修理费用大增,为了避免销售费用指标年度之间比较出现异常,B公司要求该款新型产品按照当期该产品销售收入的5%预提产品修理费用并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2017年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当年预提产品修理费用150万元,全年实际发生修理费用60万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B公司“营业外支出——预提产品修理费用”科目尚有余额90万元。考虑到所售出的产品可能还会发生产品修理费用支出,因此,B公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做纳税调整处理。那么,B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B公司“营业外支出——预提产品修理费用”科目余额90万元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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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计提延迟交房违约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C有限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从事普通住宅、商业设施的开发及经营业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自行申报销售收入5.3亿元,缴纳增值税435.7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261.4万元。该公司在2017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列支一笔金额为126万元的计提违约金,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因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项目出现延期交付情况,按售房合同规定该公司延迟交房需向购房者缴纳违约金。因此,该公司在2016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计提延迟交房违约金142万元,然而,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该公司未向购房者实际支付,也未做任何纳税调整处理。

  2017年11月,该公司对此前计提的延迟交房违约金数额进行重新核算,发现之前计提违约金数额存在错误,故将2016年已计提的营业外支出142万元全额做了冲减,并在2017年12月重新计提违约金金额126万元。截止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计提的违约金126万元既未向购房者实际支付也未做任何纳税调整处理。

  那么,C房地产公司在营业外支出明细账中列支的计提延迟交房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C公司计提的延迟交房违约金没有实际发生交付,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针对本案例而言,如何做出正确的纳税调整处理呢?是该调增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2万元,同时调减2017年应纳税所得税16万元(142-126)?还是仅对2017年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涉税所得额126万元呢?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进行汇算缴纳的,2016年该公司计提延迟交房违约金142万元未实际支出,未做纳税调整处理,因此,按企业所得税税法相规定应调增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2万元。由于2017年11月该公司对2016年计提的违约金142万元做了全额冲减,12月重新计提违约金126万元。考虑到应调增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142万元,故此,应调减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6万元。

  结合案例处理结果来看,上述企业之所以存在涉税问题是因为在账务处理时仅关注了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却忽视了税法与会计差异问题,因此,我们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关注点一定要立足于会计、税法两个方面,从而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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